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之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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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婧[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行政与法制》2003年第8期20-21,共2页

摘  要:《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该条款确立了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关 键 词:行政复议期 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法》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 行政效率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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