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分有限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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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东敏[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3年第10期29-30,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之间不得作出禁止股权转让的约定。公司与一般的合伙或联营不同,在合伙或联营中,投资人可以随时提出退出合伙或联营,而在公司制度中,投资人除依据公司清算程序或减资程序外,不得撤回投资。公司清算或减资是股东会议的权利。

关 键 词:股分有限公司 发起人 转让股份行为 股权转让 股东权益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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