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和免责事由——从判例的视角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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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欣欣 

机构地区:[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出  处:《广东法学》2003年第5期56-60,共5页Guangdong Law Science

摘  要:提单,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与信用证制度相结合,使国际贸易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为活跃的单证交易。英国法认为,提单是“开启货舱的钥匙”^①,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正确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则。

关 键 词:法律性质 免责事由 提单 无单放货行为 法律效力 承运人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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