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息公开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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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洋[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闻前哨》2004年第2期21-23,共3页Press Outpost

摘  要:作为宪法权利的知情权主要是一种针对国家的权利。相对应的,国家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主动公开信息、并对公民的询问请求进行答复。知情权对于新闻信息的获取具有最直接的意义。这种义务在不同的国家机关身上体现为不同的制度:立法机关中的立法会议公开制度、法律公开制度;司法机关中的审判公开制度、判决公开制度;反映在行政机关上,即表现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所有对这些制度共同组成了国家的情报公开制度,也称为信息公开制度。我国在加入WTO及SARS事件后,这一制度的建立已呼之欲出。

关 键 词:行政信息 信息公开制度 公众知情权 情报公开制度 立法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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