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涂改检疫证明案的查处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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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刚[1] 李军[1] 朱欢[1] 阿克拜尔[1] 

机构地区:[1]乌鲁木齐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830063

出  处:《新疆畜牧业》2004年第1期20-21,共2页

摘  要:检疫证明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农业部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依法所出具的法定的有效的检疫凭证.用以证明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可以依法凭检疫证明进入销售、运输、加工等流通环节,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它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各项管理工作中"查证验物"的重要证明.检疫证明依法不得涂改、转让、伪造,乌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在监督检查查处了一起严重涂改数张检疫证明案.现将此案的查处介绍如下:

关 键 词:涂改 检疫证明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执法人员 调查取证 案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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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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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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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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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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