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院的司宪义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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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日开[1] 贺晟[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4年第2期11-19,共9页Law Science

摘  要:法院的司宪义务奠基于权力所有者———人民对法院的角色期待以及人民通过宪法表达的对民主、公正和秩序的价值追求。“司宪”是“司法”的必经阶段 ,人民法院不“司宪”将不能正确“司法”。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人民法院的司宪职权 ,法院也无任何理由可以自卸其司宪义务。在现行宪政体制下 ,人民法院履行其司宪义务的途径是 :立即让宪法进入已有的诉讼和尽快建立宪事诉讼制度。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司宪义务 宪事诉讼 司宪职权 宪政体制 宪事诉讼制度 国家主权 公民权利 公力救济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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