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和公义在香港的应用和实践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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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成荣[1] 

机构地区:[1]香港城市大学社会科学系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85-88,共4页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与香港监狱团暨"复和正义与刑事司法"系列成果之四。

摘  要:与以惩罚为主的报应性司法相对应,复和公义又称恢复性司法,它强调对发生于人与人,或人民团体之间的违法或犯罪冲突,要利用复和调解手法使受害人、犯事者及身处该社区团体恢复其原来的状态。然而香港青少年法和整个司法制度主要沿袭英国的法例,其刑事司法模式也主要是一种惩罚模式。随着复和公义在世界的兴起,近年来香港的学者、社工等也开始运用小组会议等复和手法处理朋辈之间及家庭成员之间冲突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因此我们认为复和公义在未来将会是青少年司法的主流措施之一。

关 键 词:复和公义 香港 恢复性司法 犯罪冲突 复和调解手法 刑事司法模式 青少年法 复和调解原则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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