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理论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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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静[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出  处:《行政论坛》2004年第2期53-55,共3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摘  要:基于《国家赔偿法》的混合法性质,应对现有国家赔偿范围进行扩展,可将立法赔偿、军事赔偿、抽象行政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等非人身财产权造成的侵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关 键 词:国家赔偿 抽象行政行为 立法赔偿 军事赔偿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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