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的重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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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以标[1] 易楚晨[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8

出  处:《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112-114,共3页Journal of Jian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在我国法院处理的有关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 ,依据《民法通则》确定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原则 ,结果大都导致我国法律为唯一准据法。但因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技术因素 ,却造成了我国消费者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的弱势法律地位 ,从而诱发国外投机商的市场投机和歧视行为。要遏制因法律适用原则所导致的这一现象的发生 ,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应该采取更为灵活的法律适用原则。

关 键 词:涉外产品责任 法律适用原则 准据法 最有利于受害人原则 

分 类 号:D922.295[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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