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之构建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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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美园[1] 周彦[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外交部

出  处:《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59-62,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当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激化到难以调和时,就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时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公司陷入僵局(Deadlock)。一旦公司僵局形成,对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利益都将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有给予救济的必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对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司法机关是否应介入公司的治理结构去打破公司僵局存有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就公司僵局司法救济之有关问题作一探究。

关 键 词:《公司法》 公司僵局 司法救济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权益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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