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辨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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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玲[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80-80,共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关 键 词:股东权利 过半数股东 行为效力 股权转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 股权转让合同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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