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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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芳[1] 季忠义[1] 

机构地区:[1]沛县国土资源局,徐州221600

出  处:《江苏国土资源》2003年第12期46-46,共1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明确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但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单位和个人打着临时用地的名义,改变土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从事与临时用地不相干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 键 词:土地管理 临时用地 国有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 

分 类 号:F301.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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