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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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韶华[1] 张劲[2]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2]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广州510120

出  处:《南方金融》2004年第3期61-63,共3页South China Finance

摘  要:目前,商业银行在办理质押贷款时,主要以凭证式国债、股票、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居民定期储蓄存单四种权利凭证作为质物设定质押担保贷款。其中,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涉及法律问题最多。本文结合案例,从法律视角考察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程序,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现实中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发放数额问题、质押合同是否是一种要式合同、已提供质押的同时还能否再要求提供其他担保方式、能否以“共管账户”中的存款设定质押等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关 键 词:商业银行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案例 中国 法律问题 质押合同 共管账户 担保方式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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