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商事人格权的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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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佩丽[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学术交流》2004年第5期48-51,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传统的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不仅具有非财产性的纯粹人格利益,而且兼具财产性价值。"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包含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权利。在实践中,新闻侵害商事人格权的纠纷不断增多。对这种新型新闻侵权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可以保护商事人格的经济利益;借鉴韩、德、法、日和美国的"答辩权"救济手段,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平衡我国商事人格权与媒体言论自由权的冲突。

关 键 词:商事人格权 财产损害赔偿 答辩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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