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在即,中小股东利益该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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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红飞 杨剑 柳慧亚 

机构地区:[1]浙江通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出  处:《浙江经济》2004年第7期56-57,共2页Zhejiang Economy

摘  要:我国于1994年实施的《公司法》已不能适应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发展,《公司法》修订迫在眉睫。《公司法》修订在突出对股东保护的同时,应特别强化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明确股东的利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回购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公司信息知情权、提案权、质讯权以及代表公司对董事、经理、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入优先股和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能够更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关 键 词:公司法 修订 中小股东 利益保护 中国 股东大会 提案权 召集权 表决权回避制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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