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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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对外经贸财会》2004年第3期25-25,共1页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功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关 键 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退税 中国 电子信息 出口企业 电子申报系统 MQ 消息中间件 税收征管 

分 类 号:F752.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F812.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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