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处理提货担保时所遇的问题:承担责任及时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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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N.D.GEORGE(N.D.乔治) 肖前 

机构地区:[1]迪拜NATIONAL BANK OF FUJAIRAH贸易融资部

出  处:《中国外汇管理》2004年第5期43-43,共1页Foreign Exchange

摘  要:提货担保业务是银行在办理进口结算中的一种常见业务,当正本货运单据尚未收到而货物已到港时,进口方为取得货物,可向银行申请出具以船运公司(承运人)为受益人的提货担保并凭以先行提货,待进口方取得正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提货担保,交银行注销。国际商会2001年第2期及第3期《跟单信用证研究》(Documentary Credit Insight)上,连续刊登了两篇介绍银行如何处理提货担保业务的文章,特译出供业界人士探讨、参考。

关 键 词:银行 提货担保业务 进口结算 责任 船运公司 

分 类 号:F740.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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