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银行处理提货担保业务的经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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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杰里米.史密斯 肖前 

机构地区:[1]英国Lloyds TSB Bank(伯明翰分行)

出  处:《中国外汇管理》2004年第5期44-45,共2页Foreign Exchange

摘  要:有关背景 如果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正本单据”)交付货物,则:1、承运人将会面临货物所有人的诉讼,涉诉金额不仅限于货物的价值,还可能包括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金额,并通常会导致承运人船只遭到扣留。2、承运人的担保人,通常是保证及赔偿社(“P&I”)*,将不会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因此,对承运人的潜在风险极大,且大大超过了货物价值。因此,进口方如想不提交正本提单就取得货物,承运人通常会要求进口方出具以该承运人为受益人的BLI后才放货。另外,考虑到风险较大,承运人往往还会要求进口方的银行无条件地“参与”进来(即成为BLI的一方当事人),且没有任何金额、期限或对银行责任的限制。

关 键 词:英国 银行 提货担保业务 进口结算 责任 

分 类 号:F835.6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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