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病房实施知情同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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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明香[1] 周芙蓉[1] 何红娟[1] 

机构地区:[1]浙江省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321000

出  处:《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年第3期134-134,共1页Chinese Journal of Hospital Administration

摘  要:在医疗活动中,知情同意是病人的基本权利,知情告知是医护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自我保护的手段.由于精神病人是特殊的病人群体,多无自知力,故从法律角度来讲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实施医治时须经监护人同意.然而在精神临床工作中,病人需接受封闭的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长,监护人既不能陪床,又不能每天与医务人员见面.因此,如何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1,2].

关 键 词:精神科病房 知情同意 问题 对策 医疗纠纷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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