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条款的确定性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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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晓尧[1] 吴思罕[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21-28,共8页Law Review

摘  要:一般条款是法律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 ,以抽象的规则表达了一种伦理标准。“善良风俗”、“诚实惯例”和“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是自生自发的内在规则 ,确定性是其固有的属性。一般条款的确定性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表现为 :参与性、内生性、滞后性、非典律性和自律性。一般条款确立了概括性的、可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 ,实现了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完好结合 ,有利于保障法的确定性。一般条款确定性的获得有赖于法官司法功能的发挥 ,制度的设计必须且应尽其可能地避免一般条款运用中的任意性。

关 键 词:一般条款 确定性 司法保障 内在规则 保障法 行为准则 法律原则 社会秩序 救济程序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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