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背书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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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军[1] 

机构地区:[1]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分行

出  处:《金融会计》2004年第5期41-41,共1页Financial Accounting

摘  要:票据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但背书必须连续。笔者觉得“背书连续”应当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转让签章的连续,即绝对记载事项的连续。《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关 键 词:票据背书 支付结算办法 背书转让 背书连续 中国 票据法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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