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议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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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淑平[1] 

机构地区:[1]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福州350007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100-102,共3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二期)课题"网络犯罪的法律问题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为2003E032

摘  要: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是一致的。网络犯罪仅指以网络为侵害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诈骗罪、贪污罪、盗窃罪等传统罪名应排除在网络犯罪之外。当前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在以下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网络犯罪立法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网络犯罪量刑偏低;网络犯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网络犯罪的刑罚没有资格刑。

关 键 词:网络犯罪 计算机犯罪 界定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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