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现行规则之检讨与展望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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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圣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法学杂志》2004年第3期33-35,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人的担保责任与物的担保责任平等,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在其应分担责任的范围内求偿。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物上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人的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

关 键 词:同一债权 担保责任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债权人 优先受偿权 担保合同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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