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合理使用作品的界限——王利勇诉宁波市旅游局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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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毅龙[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版权》2004年第3期26-28,共3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原告王利勇为个体摄影师,1998年下半年至2000年初,其拍摄了有关宁波奉化溪口风光系列彩照一套,并选择其中72幅制作成MO光碟。2000年4月12日,原告将这72幅照片委托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溪口》画册一本,原告为此支付了148260元。被告宁波市旅游局“为了进一步扩大宁波旅游在海内外的影响,

关 键 词:王利勇 宁波市 旅游局 摄影作品 著作权 侵权纠纷 国家机关 执行公务行为 损害赔偿 著作权人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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