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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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正[1] 

机构地区:[1]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100088

出  处:《人口与计划生育》2004年第6期48-48,共1页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摘  要:九、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在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时有何具体现定? 答:《规定》要求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明确规定:(1)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2)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

关 键 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社会抚养费 户籍地 居住地 考核评估工作 行政管理 经费保障 

分 类 号:C924.21[社会学—人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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