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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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经政法资讯》2004年第1期29-29,共1页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

摘  要:1997年1月至1998年7月间,被告人林春华纠合同案犯姜连生等人,利用戚宏公司、新立新公司、新泽公司、经安公司, 采取不报送、伪报品名、少报多进及假核销、假复出的手段,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大肆走私成品油44船,共计75.38 万余吨,价额9.9亿余元,从中偷逃应缴税额3.47亿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为了走私还贿赂国家工作人员8 名25次,共计人民币91.8万元、港币177万元、美元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关 键 词: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 中国 走私活动 

分 类 号:F752.57[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D924.3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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