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处罚重复吗?——浅谈对“一事不再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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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振祥[1] 许淑敏[1] 

机构地区:[1]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科

出  处:《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4年第4期42-43,共2页Fujian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摘  要:1.案情介绍:Z市A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A县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县甲经营部销售的复混肥(生产厂家为Z市B县乙化肥厂)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063-2001r的要求,Z市质检所检验结果表明,该复混肥有效养分含量严重不足,甲经营部对检验结果无异议.A县质监局经调查证实,甲经营部一次性购进该化肥30吨,进货价每吨1000元,已售出10吨,销售价每吨1100元,该经营部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第二天,就将未售部分20吨化肥退回B县化肥厂,并提供了生产厂家出具的退货凭证.该批化肥货值金额计30×1100=33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关 键 词:案件分析 《产品质量法》 《行政处罚法》 销售行为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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