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金融机构破产问题  被引量:2

A Discussion of Bankruptcy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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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峻[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610074

出  处:《新金融》2004年第6期44-46,共3页New Finance

摘  要:一、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 1、破产条件相对严格 金融企业是一种准公共企业,它既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面,也承担着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机制的传导职能.个别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具有传导和扩散效应,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断然采取破产还债措施可能会引发系统性或局部性的金融风险.商业银行是经营公众存款业务的机构,其业务对社会影响范围广、程度深,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正是由于金融机构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各国对金融机构的破产都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普通企业只要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一般就可实施破产,但对金融机构而言,即使达到了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监管当局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救助或安排购并,尽量使之度过难关,不到迫不得已,一般不会轻易让其破产.这几乎是各国监管当局奉朝行的一条普遍的原则.

关 键 词:金融机构 破产标准 中国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 债务清偿 存款保险制度 破产标准 银行体制 

分 类 号:F832.3[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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