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约责任形式在未来民法典中的设计——以比较研究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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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艺繁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

出  处:《山海经(故事)(上)》2017年第5期63-64,共2页

摘  要:1 采取补救措施 本文的第二个部分是违约责任形式.首先分析采取补救措施.在合同法上,补救措施主要是指矫正或修补履行不当(质量不合格)中的一些缺陷、使缺陷得以消除的一种措施.笔者认为采取补救措施具有优先性,是因为如果能够补正,则应优先适用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来消除瑕疵,变为适当的履行.因此在立法的逻辑上具有优先性,也即应放在违约责任形式中的第一位规定.理由如下:从理论上讲,以买卖合同为例,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某个标的物,从而实现自身的某种需求.也就是说买受人想要获得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者称之为效用价值.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瑕疵时,买受人首先考虑的是在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对该标的物进行补正,以满足自身的需求,而不是以损害赔偿等方式来寻求一定的经济补偿.买受人寻求损害赔偿救济的前提是当事人想要获得的标的物无法获得,当事人想要追求的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没有实现.故从当事人的需求角度讲,也应当支持瑕疵补正优先理论.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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