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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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6期11-12,共2页贺琼 
作为经济法子法律部门的价格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作为法律法规的价格法的调整对象。前者属于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它只调整政府定价行为与国家价格总水平调控行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由竞争法进行规制。
关键词:价格法 调整对象 政府定价行为 价格总水平 价格行为 宏观调控 法律法规 法律部门 法的内容 竞争法 经营者 经济法 国家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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