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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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的理解与适用被引量:4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77-81,共5页熊永明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刑法立法修正问题研究;"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现代生物科技发展及其刑法规制"(08SFB2023)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被组织者应该出于自愿,所组织的对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组织摘取他人出卖的器官致人伤亡时不宜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第37条第1款的罪名表述应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法律拟...
关键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修正案(八) 组织 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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