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 丹尼尔·L.鲁宾费尔德 邱铌(译) 刘凤元(译)
机构地区:[1]纽约大学法学院 [2]纽约大学公司治理与金融研究所 [3]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4]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5]华东政法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
出 处:《证券法苑》2022年第1期1-59,共59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摘 要:随着大型机构投资者持股集中度的提高以及对公司治理参与的不断深入,平行持股的反垄断风险成为热议的话题。投资组合经理过度的热情最终可能会使其所在的机构和被投公司承担巨大的反垄断责任。本文从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出发,为机构投资者和被投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团体勾画一份反垄断合规计划。与此同时,我们探讨了大型、多元化投资者因平行持股所引发的根本性反垄断问题(明示和默示的协同)。随后,我们转向更加投机的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可能会偏离反垄断问题的核心,但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我们批判性地研究了最新的观点,即航空业现有的持股模式导致股价大幅度上涨(Azar,Schmaltz&Tecu,2017年)。接着讨论了Elhauge(2016年)关于现有的持股模式违反了《克莱顿法》第七条的主张。最后,我们认为,限制在寡头垄断行业中持有多家公司股票的政策建议太过严苛(Posner,Scott Morton&Weyl,2017年)。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限制反垄断对此产生的“寒蝉效应”,我们提议设置一个准“安全港”,免除持股份额低于15%、在董事会中没有代表和仅仅参与“正常的”公司治理活动的投资者的反垄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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