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智能的AI Washing证券欺诈行为特别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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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达松[1] 郑文艺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证券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485-508,共24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  金:袁达松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23&ZD15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故意使用夸大或虚构的误导性语言描述涉人工智能的相关信息,以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这种行为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界定为AI Washing,并率先采取了以明确欺诈性质、更新信息披露事项为介入点的执法特别措施。与常见的证券欺诈行为显著不同,AI的独立决策能力导致AI Washing中人的行为和AI的自主性行为互相混合,这种混合性挑战了传统的法律主体和客体的区分,所造成的后果并非一概由行为人承担。如果沿用我国现有法律及其相关规定规制AI Washing证券欺诈行为,在行为主体归责、信息披露违规认定、欺诈性质认定以及投资者理解上存在明显的适用缺陷,有必要对其进行特别规制。本文通过典型AI Washing案例分析其表现形式及其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参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AI Washing的特别规制经验,提出我国执法机关应明确涉人工智能主体的信息披露特别事项,并且,执法机关还应确定AI Washing与证券欺诈行为的关系,明确其欺诈性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 键 词:AI Washing 证券欺诈 信息披露 商业秘密 证据留存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TP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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