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法(草案)》背景下行政和解制度之嬗变——资本市场领域执法和解的理论支撑和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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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昂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证券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456-484,共29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  金:中央财经大学第四期科教融合研究生学术新星孵化计划项目“数据流通视野下企业数据权力配置研究”(项目号202421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金融稳定法(草案)》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正式纳入金融风险处置框架之中,意味着行政和解制度上升为资本市场普遍适用的执法机制。检视资本市场立法与实践的发展,可以发现行政和解制度已发生根本性嬗变,其“实践先行”的制度现状亟须夯实理论基础、厘清制度定位与衔接问题。检视其理论分歧,运用不完备法律理论为金融法与行政法视域下制度统一创造空间,以职权处分权代替自由裁量权重铸行政和解制度的权力基础,为行政和解制度的衔接创造条件。聚焦其实践困境,厘清民事、行政资本市场执法救济措施的体系定位,通过建立先行赔付制度、投资人代表制度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之间联通机制,构建起更符合实践理性和需求的资本市场领域行民执法衔接体系。

关 键 词:金融稳定法 行政和解 资本市场执法 风险处置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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