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物上代位实现中的通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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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宇晨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中财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161-184,共24页CUFE Law Review

摘  要:物上代位作为担保物权的典型特性之一,其理论基础源于公平原则。在规范层面,《民法典》第390条以及《担保制度解释》第42条分别规定了物上代位的一般规则与实现程序。物上代位实现程序的构造决定了物上代位制度能否切实发挥作用,而司法实践中却对此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故《担保制度解释》需要对物上代位实现程序进行完善。首先,物上代位的性质会影响实现程序的展开,采取法定债权质权说能够在法律没有单独规定时使得实现程序有据可循,进而起到利益平衡的作用。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下给付义务人并不负有查询登记的义务,物上代位实现与债权质押、债权让与规则一样采通知对抗主义,由于风险全部分配给了抵押权人而其并无法及时得知抵押物发生灭失的事实,此处存在法律漏洞,需要类推适用《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确立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最后,当抵押人违反通知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或者抵押权保全以寻求救济。

关 键 词:物上代位 抵押权 法定债权质权 通知对抗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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