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德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以比较法律史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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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陈芹(译) 

机构地区:[1]多伦多大学法学院 [2]多伦多大学跨学科伦理中心及其人工智能伦理实验室 [3]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 [4]中国人民大学 [5]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摩利尔法学院

出  处:《刑事法评论》2023年第1期166-184,共19页Criminal Law Review

基  金: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基于裁判说理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1AFX009)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本文首先简要回顾了美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缺位的历史。^(〔1〕)在美国刑罚史中,法律的缺席,被警察制度****的在场所补足,法律与警察,作为两种基本的治理模式,相互联结而又相互冲突。美国刑罚的历史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美国刑罚警察的历史,而不是刑罚法律的历史,因为国家的惩罚权被定义为国家进行警察管制的权力的一种形式。在对美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缺位的历史进行简短的回顾后,本文将转向(并详细地展开)对潜在的比较法律史的探索,这种比较是一种法律的批判性分析的工具,它以德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比较的参照物,勾勒出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一种跨时代、跨体系分析的轮廓。

关 键 词:罪刑法定原则 美国刑法 警察制度 比较法律史 批判性分析 参照物 德国刑法 跨时代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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