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对象错误时教唆犯的可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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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辉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刑事法评论》2022年第2期192-212,共21页Criminal Law Review

摘  要: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正犯发生对象错误时,教唆犯是否还应当构成故意犯罪既遂,理论上有对象错误说、打击错误说、区分理论等多种观点。对象错误说主张教唆犯一律成立教唆既遂,但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因果流程的重大偏离对教唆犯归责的影响;打击错误说主张教唆犯一律应当构成教唆未遂,但这种观点仍然面临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难以区分的局面;在区分理论中,遵守指示标准仅考察正犯这一视角,个别化理论仅考察教唆犯这一视角,二者都较为片面,并不妥当。因此,应当以客观归责理论为基础,采纳既考察教唆犯也考察正犯的双边视角。对于教唆犯而言,应当仔细考察其指示内容是否创设了针对实害对象的危险;对于正犯而言,应当仔细考察其是否违反了识别目标对象的基本审慎义务。对于屠杀理论的困局,通过想象竞合的原则处理,是目前最妥当的解决方案。

关 键 词:正犯对象错误 教唆犯 遵守指示 客观归责 想象竞合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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