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次抢劫的未完成形态与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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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猛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刑事法评论》2022年第1期524-543,共20页Criminal Law Review

摘  要:将“多次犯罪”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立法技术,已经为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所熟练运用。既有司法解释仅笼统地规定多次抢劫存在未遂形态,但未具体说明其是否存在预备、中止形态,也未说明单次行为未达既遂是否影响多次抢劫的认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大混乱。为说明多次抢劫加重处罚的实质根据,有必要纳入行为人的观察视角。多次抢劫不法内涵是“多次抢劫行为累计更严重地侵犯了法益(行为不法)+多次行为体现出行为人的高度人身危险性(行为人不法)”。抢劫次数不足3次的,不存在认定行为人不法的基础事实,不能认定成立多次抢劫。单次抢劫预备的,应当计入次数评价;抢劫中止的,应当排除在计数之外。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若行为人实施多次抢劫但既遂次数不足3次的,未能充足本罪的行为不法,应当全案认定未遂;若在3次既遂行为外另有未得逞的抢劫行为,多次抢劫的不法内涵已齐备,应当全案认定为既遂。3次之外影响基准刑的抢劫行为只能在该次行为增加刑罚量的幅度内,适用未遂犯的处断规则。

关 键 词:多次犯 多次抢劫 行为人刑法 人身危险性 犯罪未完成形态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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