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中立行为之“职业相当性”——兼议引入客观归责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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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天琦[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刑事法评论》2022年第1期309-334,共26页Criminal Law Review

摘  要:引入客观归责理论分析律师业务中立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的逻辑误区在于:其一,“被允许的风险”概念的误用;其二,“降低风险”难以作为出罪理由。律师业务中立行为的定性判断需要通过法规范与法秩序的价值辐射为“职业相当性”划定范围。基于律师对于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价值和特殊意义,应当以“法律商谈”的构型为切入,将对话的层面提升到违法性阶层,使裁判者从社会整体运行的共识与目的之中找寻到真正的“价值判断”依据。不可罚的律师业务中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判断的具象标准在于有效区分客观外化的“建议行为”与“倡导行为”。

关 键 词:律师业务 中立行为 客观归责 职业相当性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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