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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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东南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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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中网络中立行为的定性分歧与厘定
《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4年第2期78-80,共3页储歆礼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中立的概念变得越来越重要。网络中立原则旨在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对特定的信息或数据进行区分对待,保障用户的网络访问权利。然而,一些人认为,网络中立可能会...
关键词:网络中立 网络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事处罚 网络安全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之限缩被引量:1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26-31,40,共7页古瑞华 周心怡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21FXB009)。
近年来,网络犯罪及其帮助行为发生异化,相关司法解释随之发布施行。在此背景下,网络犯罪主体日趋“平民化”,立法执法系统呈现“松绑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大幅扩张。这不符合刑法理论的内在逻辑,也无法回应司法实践的...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明知 中立行为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的刑事归责进路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59-64,共6页范晨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对于网络平台的刑事归责,中立帮助理论和直接控制理论呈现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厘清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边界。造成网络平台刑事责任边界模糊与混乱的关键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理论并没有重视对其予以类型化区分。以网...
关键词:网络平台犯罪 中立行为 技术控制 平台类型化 
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判断的两阶段论——以“铁铲案”为视角
《南方论刊》2023年第5期63-65,80,共4页高超堃 焦阳 
2022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刑联动对积极刑法的合理调适与实践展开研究”(编号:22CFX061)的研究成果。
店员向斗殴参与者出售铁铲的行为是否可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要解决“铁铲案”的定性,需要围绕行为概念的认定解决两个问题:卖铁铲的行为是否要进入犯罪构成体系进行讨论;若需要,其是否具有构成要件上的该当性。首先,将危害行为作为前...
关键词:行为论 危害行为 构成要件的行为 中立行为 创设风险 
互联网平台内部非中立性行为研究
《上海管理科学》2023年第2期21-25,共5页董泽黎 陈宏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47212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B137)。
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模式渗透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平台垄断也是当前热议的话题之一。互联网平台既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属性,也有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服务,保持市场公平有序运行的公共职能。但是,平台汇聚各个地区海量资源,消费者注意力的有限...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 非中立行为 垄断监管 
律师业务中立行为之“职业相当性”——兼议引入客观归责的误区
《刑事法评论》2022年第1期309-334,共26页赵天琦 
引入客观归责理论分析律师业务中立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的逻辑误区在于:其一,“被允许的风险”概念的误用;其二,“降低风险”难以作为出罪理由。律师业务中立行为的定性判断需要通过法规范与法秩序的价值辐射为“职业相当性”划定范围。...
关键词:律师业务 中立行为 客观归责 职业相当性 
技术中立行为及其可罚性浅论
《时代人物》2022年第14期86-88,共3页马安南 
技术中立行为是指技术服务的提供者不以追求非法为目的,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其独立从事的各类合法技术行为实施犯罪,客观上仍为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或促进他人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结果发生之情形。技术中立行为是特殊的中立帮助行为...
关键词:技术中立行为 中立帮助行为 可罚性 
中立行为帮助之处罚限制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年第8期76-78,共3页潘文娟 
传统犯罪理论认为,若中立的行为对他人犯罪的实施起到了帮助作用,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时,可以构成帮助犯。但是中立行为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由行为本身而非行为人的主观要素所决定,故评价一个行为是可罚行为还是不可...
关键词:中立行为 帮助行为 帮助犯 限制 
平台中立义务的可能与限度——从电子商务平台非中立行为的法律规制切入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年第3期26-29,共4页吴楷文 
2020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电子商务平台非中立行为的竞争法规制”(SFH2020B011)的阶段性成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施的非中立行为突破了其本应具有的中立性,平台“私权力”也为该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可能。非中立行为造成的损害映射出平台中立义务现实中的正当性,理论上平台中立义务亦具有合理性并能与我国竞争法及竞争政策契合。...
关键词: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 非中立行为 平台中立义务 
论中介型P2P网贷平台的刑事风险及规制限度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34-39,共6页黄瑛琦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司法研究”(2019SJA1624);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重点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与检察职能的发挥”(FZFK19-04)。
中介型P2P网贷平台是我国规范性文件明确认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性质属于中介机构。在运行过程中,网贷平台存在帮助投融资者实施犯罪的刑事风险,而其主观心态可以分为故意、过失与无罪过三种类型,只有故意帮助投融资者实施犯罪的风险...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 中立行为 刑事风险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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