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介型P2P网贷平台的刑事风险及规制限度  

Discussion on the Criminal Risk and Regulatory Limit ofIntermediary P2P Lending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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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瑛琦 HUANG Yingqi

机构地区:[1]淮阴师范学院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淮安223001

出  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34-39,共6页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司法研究”(2019SJA1624);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重点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与检察职能的发挥”(FZFK19-04)。

摘  要:中介型P2P网贷平台是我国规范性文件明确认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性质属于中介机构。在运行过程中,网贷平台存在帮助投融资者实施犯罪的刑事风险,而其主观心态可以分为故意、过失与无罪过三种类型,只有故意帮助投融资者实施犯罪的风险需要考虑刑法的介入。在其规制限度上,应合理设定P2P网贷平台中立业务行为成立可罚的帮助犯的入罪因素,严格按照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条件进行合理限制,明确“避风港规则”作为网贷平台帮助行为犯罪化的免责事由。

关 键 词:P2P网贷平台 中立行为 刑事风险 避风港规则 

分 类 号:DF62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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