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彬[1,2]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 [2]湘潭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中心
出 处:《湘江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101-118,共18页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项目“党政机构合署合并改革背景下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研究”(18B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目次一、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一)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起源与发展(二)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界分(三)主客观诉讼与行政诉讼制度模式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典的主客观构造(一)一般构造:主观性与客观性交错(二)特殊类型: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构造三、行政主观诉讼客观化对原告请求权的抑制(一)限定原告主体资格(二)诉讼前置程序(三)诉讼请求与处分权四、结语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含有特定的目的追求,法律目的关系整个制度体系的设计和安排,是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1]对于行政诉讼而言,保护私权与监督行政究竟谁是首要目的,理论上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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