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则的上位法审判依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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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祺[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审计观察》2018年第3期68-73,共6页AUDIT VISION

摘  要:判断行政规则上位法依据是否明确的标准可以概括为两条:第一,上位法是否已就下位法所涉政策或价值问题作出选择;第二,上位法是否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就某事项行使裁量权。我国原有的行政诉讼制度没有直接规定法院对行政规则的审查权,但实践中,法院时常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参照"规章的权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简称《座谈会纪要》)阐明的"评述"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潜在地遵循着法制统一、下位法需符合上位法的基本法治原则,在事实上进行着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有时,法院甚至也会以沉默的形式,拒绝适用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案件 上位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治原则 审查权 法制统一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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