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辨认笔录在监察调查中的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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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然[1] 

机构地区:[1]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41

出  处:《绥化学院学报》2023年第6期43-45,共3页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摘  要:辨认笔录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但是在《监察法》中却没有相关规定。文章从合法性角度、应然证据资格,应结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三个实质要件对辨认笔录进行分析。同时,在层面还是实然层面上看,辨认笔录都应具有独立的证据地位。关于辨认笔录在监察调查中的监察法的文本内容中应该对辨认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进行法律支撑,实现监察调查与司法审查之间的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对接,从而保证程序正当,解决证据适用现实障碍的要求。

关 键 词:辨认笔录 证据资格 监察调查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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