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民主在法律规范实施监督中的适用探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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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佑文[1] 

机构地区:[1]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23年第1期115-124,共10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行政参与风险防范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20BFX043);浙江师范大学自主设计科研课题(项目编号:ZZ323205020520013032);浙江师范大学地方合作平台科研项目(项目编号:PTY10522001)

摘  要:全过程民主对法律规范实施监督具有程序和实效双重价值,在法律规范实施监督过程中引入全过程民主能更好地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在法律规范实施监督中落实全过程民主,要求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监督手段具有多样性、监督过程具有完整性、监督结果具有民意性。具体而言,监督主体方面,在扩展原有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监督的基础上,更要调动广泛的社会监督,从而发挥多元监督主体的作用;监督手段方面,宜采取听取专项报告、适时进行执法检查、加强立法后实施评估等多种手段;监督过程中,要加强民主监督在法律规范实施过程中的全覆盖,同时引入数字化手段实现监督的常态化,形成结构闭环、运行流畅的民主监督运行机制;监督结果上,要重视监督意见反馈的落实,保证监督意见反馈的实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

关 键 词:全过程民主 法律规范 实施监督 适用价值 适用要求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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