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释中的“答案”与“说理”——以国税函〔2009〕537号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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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金育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2022年第1期28-44,281,共18页Tax Law and Case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2YJA820027);西南大学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重点专项项目(项目编号:SWU22090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税法解释实践中,注重问题解决的“答案”,轻视“答案”产生的“说理”现象较普遍。当前税法解释的文件起草模式,简化了解释性文件的内容,提升了文件的可理解性,不经意间施展了“简约法律的力量”。但也极易导致税法解释权的监控失范,致使征纳双方尤其是纳税人对税法规则的理解力和反思力下降。在纳税人权利日益受到关注的时下中国,税法解释应当恪守纳税人主义,解释者在起草解释性文件时不能仅仅满足于提供“答案”,而应格外关注“答案”产生的“说理”。既要做到“答案”无误,又要实现“说理”透彻。

关 键 词:税法解释 解释性文件 答案 说理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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