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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葛克昌
机构地区:[1]台湾地区税法学会
出 处:《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2019年第1期1-17,共17页Tax Law and Case Review
摘 要:中国台湾地区税捐程序法制几经变迁,日益强调对纳税人权益之保护。为解决分税"立法"导致台湾地区"税捐程序法"的出入,1976年制定"税捐稽征法",以达法制化要求。唯当时之税务救济,受制于行政诉讼之书面审查、不经言辞辩论等制约,无法达到权利救济请求法院终局解决。经大幅翻新后之"行政诉讼法",于1998年10月28日公布,2000年7月1日施行,建立两级两审之"行政法院"。然并未制定注重纳税人基本权与正当程序独立之税务诉讼法,致税法本质与特色无法凸显与行政诉讼之不同。台湾地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于2016年12月28日公布,2017年12月28日施行后,纳税人之权益保障得以彰显,影响持续扩大。唯台湾地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1条第1项作为漏洞补充之基准,税务诉讼法官似仍未予以应有重视。
关 键 词:纳税人权利保护 司法裁判 “纳税者权利保护法” 纳税人基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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