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出庭之替代性作证措施适用分析与形式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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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文浩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23年第1期122-138,共17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  金: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ZD2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证人以正当理由免于出庭的规定不得损抑其独立作证义务的周严履行。证人不出庭的替代性作证措施须以达至据证裁判的最优实效为宗旨。以《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的事由作为采取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当然依据值得商榷。书面证言作证违背直接言词原则,冲击平等对抗原则,剥夺当事人对质诘问权,不利于法官准确认定事实。视听传输作证相较于书面证言作证有比较优势,基于智慧司法改革与在线诉讼机制建设的综合背景,有推广可能,应确立其在现有替代性作证措施中的优先位序。域外民事诉讼法中的受命(托)法官制度和具备独立证据调查属性的证据保全程序对于拓展我国替代性作证措施之形式具有借鉴价值。

关 键 词:直接言词原则 书面证言 视听传输作证 受命法官 证据保全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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