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协商一致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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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茂醌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22年第1期83-98,共16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条分别在程序推进和事项证明两个领域就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内部关系上采协商一致原则,这是传统求稳司法理念在立法上的僵化体现。“协商一致原则”的整齐划一性,不利于当事人诉讼资料的提出以及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且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通过对必要共同诉讼内部关系“管制宽松型”和“利益衡量型”两种类型的考察,解决路径有二:一是保障必要共同诉讼人处分权的行使,承认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独立的法律效力;二是将必要共同诉讼内部关系由“协商一致原则”转为“有利说”,以“有利说”为理论依托,对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诉讼资料的提出以及诉讼程序的运行予以重构。

关 键 词:诉讼资料 程序进行 程序保障 有利说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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