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存续期限及相关问题探析——兼评《九民纪要》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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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佳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20年第2期161-172,共12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摘  要:《九民纪要》第59条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对《物权法》第202条作出了解释,认为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归于消灭,抵押人有权请求涂销抵押登记。法律明确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的,抵押权消灭,可以有效地促使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抵押权,加快物之流转,以充分发挥物之效用,亦可避免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债权和抵押权因不同的强制力保护,而导致权利行使中的矛盾,终结了多年以来因主债权罹于时效抵押权存废之争。但是,将《物权法》第202条解释为抵押权的除斥期间,已超出法条文义范围,在《物权法》体系中缺乏逻辑上的一致性,事关一项物权的存、灭,应当立法解决。实践中须要对抵押权的行使确定一个"最终期限",赋予抵押人催告的权利,若抵押权人经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仍不行使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涂销抵押登记,彻底从抵押关系中摆脱出来,实现抵押物之效用。

关 键 词:抵押权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法律修正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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